時間2021-11-02 14:09:00
關于《把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寫在清單上》之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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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下簡稱《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及部門規(guī)章、規(guī)范性文件等,對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代理政府采購業(yè)務,從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場地條件、內控制度、專業(yè)能力、業(yè)務代理、執(zhí)行政策、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確規(guī)定。筆者對相關規(guī)定進行了梳理,匯總了代理機構的責任行為,希望對各代理機構做好相關業(yè)務有所幫助。
28.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
87號令第二十二條指出,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一般不得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僅憑書面方式不能準確描述采購需求或者需要對樣品進行主觀判斷以確認是否滿足采購需求等特殊情況除外。要求投標人提供樣品的,87號令對具體操作以及如何退還樣品也作了規(guī)定。
29.接收投標文件
87號令第三十三條提出,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如實記載投標文件的送達時間和密封情況,簽收保存,并向投標人出具簽收回執(zh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逾期送達或者未按照招標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標文件,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拒收。